110年度司促字第36581號
債 權 人 威盛展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丞虹丹青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內
所載債權人名稱「林東燕即威盛展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
按威盛展業有限公司組織型態為公司,林東燕為其
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丞虹丹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蔡順期之相關釋明影本文件(例如區公所備查函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