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7號
債 權 人 秦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勇坤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秦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勇坤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勇坤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1
0年11月26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