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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6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95號
債  權  人  品森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孝瑜之戶籍地址為新北○○○○○○○○,此有其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所陳,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