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6795號
債 權 人 品森記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孝瑜之戶籍地址為新北○○○○○○○○,此有其個人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上所陳,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