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6900號
債 權 人 陳世傑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林敏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中記載「並有「借據」二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 (因聲請事項記載與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㈣確認「林敏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得對「林敏郎」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並陳報請求債務人二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㈤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是否應區分對「債務人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及對「債務人林敏郎」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