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
債 權 人 全球動競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祖皓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蔡金印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
,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
非
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蔡金印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08年9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