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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 債 權 人 全球動競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皓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蔡金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 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金印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08年9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