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2號
債 權 人 欣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益崧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依臺端
聲請狀後附還款計畫協議書所示,雙方約定
分期給付貨款,而台端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聲請支付命令,意即剩民國110年12月10日與111年1月10日二期未到期,又因雙方契約書並未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故台端僅得就已到期未支付之金額請求(如有上述相關約定,應提出予法院),應具狀更正為正確之金額,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台端若欲等全部到期後聲請支付命令,則無需繳費,並具狀撤回
本件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