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7804號
債 權 人 羅清萬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富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大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權人於債務人公司擔任店長職務每月薪資50,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