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1號
債 權 人 林奕仲
林政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游銘祥、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林巧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萬理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新臺幣15萬元收據影本。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
㈣釋明
本件債權人林奕仲、林政儀二人與估價單抬頭林耀生不相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