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5號
債 權 人 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名稱究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抑或「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前者,則應補正其組織型態及其
法定代理人資格之相關證明影本文件;如為後者,則應補正其公司印文(因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未明確,且卷內易無相關法定代理人資格釋明文件,且亦與
聲請人所檢附出貨單
所載「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