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9101號
債 權 人 舒優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緻格實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洽談合作行銷,由債權人提供產品,債務人負責推案行銷,雙方
嗣後未能
合意進行合作,為請求債務人退還溢付行銷費用,及賠償部分商品損失金額等,
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債務人清償
云云。
三、
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雙方合作行銷之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已支付60,000元之行銷費用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商品損失11,040元之釋明資料。」,債權人於111年1月4日雖具狀補陳,惟
所載仍未能釋明本件之請求,
揆諸首揭規定,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