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9452號
債 權 人 翁依岑
債 務 人 涵舍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偉鈞
債 務 人 洪安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㈡新臺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日起;㈢新臺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㈣新臺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