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
債 權 人 全球動競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祖皓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佩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臺中市」之實際
住居所地,並補債務人「劉
佩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狀尾此致「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