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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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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債 權 人 薛瑞助 代 理 人 翁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賀泰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高淑華、蘇慧 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請求債務人賀泰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高淑華、蘇慧玲    三者連帶給付支票票款新台幣3,745,000元,然依臺端所    提出之支票背面所示,僅有二張支票背面有蘇慧玲之背書    ,其餘背書皆經刪除,請具狀釋明得向債務人高淑華、蘇    慧玲請求連帶給付全部票款之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繕,    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請先詳閱下列陳述) ☆票據法第130條(提示期限)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   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    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逾上開    票據法第130條所定之7日期限,債權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    手已喪失追索權   ㈡請具狀陳報有債務人蘇慧玲背書之支票票據號碼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