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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 債 權 人 乙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傳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枝鉦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枝鉦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8月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9662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