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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 債 權 人 進發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誼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進來】究為「債權人」或「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㈡確認【張永富】究為「債務人」或「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陳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