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肯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昌慧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聯星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