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債 權 人 許晉盛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高竟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依狀載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顯示債務人公司設立於新北市新店區,應為臺北地
方法院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而應予駁回,請確認是否仍向
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