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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債 權 人 許晉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狀載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顯示債務人公司設立於新北市新店區,應為臺北地    方法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而應予駁回,請確認是否仍向    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