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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債 權 人 許晉盛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高竟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11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