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
債 權 人 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創祺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建森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
按債權人請求
本件2筆債權分別為
①22200元②19013元,合計為41213元,
惟請求金額卻為557
72元)?
倘若無誤,則請釋明請求依據給付55772元之依據為
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