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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 債 權 人 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按債權人請求本件2筆債權分別為   ①22200元②19013元,合計為41213元,惟請求金額卻為557   72元)?倘若無誤,則請釋明請求依據給付55772元之依據為   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