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 債 權 人 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1年、92年間經由其父 親陳仕油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2,200元、19,013元 ,詎屆期並未清償,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上情,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依前揭說明,債權人應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對 債務人有請求權存在。債權人固據提出國立勤益技術學院學 雜費等繳費通知單、現金支出傳票等影本為證,惟此等資料 僅得釋明第三人陳仕油向債權人借貸款項以供其子女陳建森 (即債務人)、陳建隆繳納勤益技術學院之學雜費用,尚不 足以釋明債務人對債權人應負擔本件清償責任,以及產生債 務人應給付借款55,772元予債權人之事實。是以,債權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