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零叁元,及其中⑴新
臺幣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⑵新臺
幣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⑶
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⑷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
日起,⑸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