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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蓮華健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陳順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蓮華健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