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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7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債 權 人 彭彥舒 債 務 人 高大利 債 務 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債 務 人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一、㈠債務人高大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其中⑴    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    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    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既陳明對債務人之請求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於其中任一債務人給付時,債權人之債   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則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   圍內同免責任。故逾第一項金額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