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債 權 人 彭彥舒
債 務 人 高大利
債 務 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臺麟
債 務 人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一、㈠債務人高大利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其中⑴
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
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
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既陳明對債務人之請求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於其中任一債務人給付時,債權人之債
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則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
圍內同免責任。故逾第一項金額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