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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 債 權 人 富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阿拉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金額「84,000元」及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權人   給付第一期款項「84,0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專案   外包合約書第六條付款方式簽約日支付80,4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