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
債 權 人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天憶
代 理 人 李志龍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昇威能源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
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
所載,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
幣2,527,880元,其中新臺幣2,447,880元為
違約金,請具
狀陳報該金額之計算方式,又請提出雙方就違約金得再請
求利息之約定,若無約定,違約金與
損害賠償部分應分列
請求,僅損害賠償部分得請求利息,並具狀更正請求。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
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