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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 債 權 人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憶 代 理 人 李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威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所載本件請求金額新臺    幣2,527,880元,其中新臺幣2,447,880元為違約金,請具    狀陳報該金額之計算方式,又請提出雙方就違約金得再請    求利息之約定,若無約定,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部分應分列    請求,僅損害賠償部分得請求利息,並具狀更正請求。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