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
債 權 人 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盧宣伶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記鵝肉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巷○○○○○號及臺中市○區○
○街○○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所有權部、所有權人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黃記鵝肉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