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2號
債 權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
代理人 林國元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新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
聲請狀末林國元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提出林國元為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㈣提出逾期罰款新臺幣487,013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