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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2號 債 權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林國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林國元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提出林國元為空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㈣提出逾期罰款新臺幣487,013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