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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6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簡健烽 債 務 人 穩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柔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   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   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JT0000000之臺灣票據交   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為民國109年12月2日,此   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   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該支   票付款提示日如上所載,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   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