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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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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8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債 權 人 陳文雄 債 務 人 良茂肉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一、㈠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    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負    擔。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依卷內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發   票人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吳明賢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吳明賢有共同發票之意思。是   債權人對吳明賢之請求並未釋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   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