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91號
債 權 人 黃銘鐺即可立可軟體設計工作室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台灣資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台灣資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
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台灣資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