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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2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詰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敏絹 人 債 務 人 吳承祐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星俞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筱薇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吳承祐、吳星俞、吳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瑞生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詰祥有限公司、江敏絹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承祐、吳星俞、吳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瑞生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詰祥有限公司、江敏絹向債權人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