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詰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敏絹
人
債 務 人 吳承祐即吳瑞生之
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星俞即吳瑞生之
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筱薇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吳承祐、吳星俞、吳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瑞生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詰祥有限公司、江敏絹向
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承祐、吳星俞、吳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瑞生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詰祥有限公司、江敏絹向債權人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