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 債 權 人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凱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96,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悔過書債務    人未繳回金額20,000+10,000+10,000+15,000=55,000元不    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