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
債 權 人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于彥梅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白凱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96,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悔過書債務
人未繳回金額20,000+10,000+10,000+15,000=55,000元不
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