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
債 權 人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鍾光
債 務 人 悌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
幣壹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
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⑷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⑸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⑹新臺幣
陸萬伍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⑺新臺幣捌萬柒仟柒
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⑻新臺幣柒仟零捌拾元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