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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欣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邦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辦美國進口車輛零件之釋明資料    。   ㈡陳報新臺幣367,6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代辦費用收據影本    。   ㈢陳報新臺幣29,012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債權人代墊新臺幣367,6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    聲證1收款收據新臺幣200,000元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435,312元是否有誤?   ㈥提出債務人委託車牌號碼000-0000保時捷車輛就車輛發電    機更換、座椅烤漆、漏電維修等部分委由債權人處理之釋    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