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欣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邦仁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辦美國進口車輛零件之釋明資料
。
㈡陳報新臺幣367,6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代辦費用收據影本
。
㈢陳報新臺幣29,012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債權人代墊新臺幣367,6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
聲證1收款收據新臺幣200,000元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435,312元是否有誤?
㈥提出債務人委託車牌號碼000-0000保時捷車輛就車輛發電
機更換、座椅烤漆、漏電維修等部分委由債權人處理之釋
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