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欣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邦仁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辦美國進口車輛零件之釋明資
料。㈡陳報新臺幣367,6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代辦費用收據
影本。㈢陳報新臺幣29,012元之計算式。㈣確認債權人代墊
新臺幣367,6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聲證1收款收據新
臺幣200,000元不相符)㈤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435,312元是
否有誤?㈥提出債務人委託車牌號碼000-0000保時捷車輛就
車輛發電機更換、座椅烤漆、漏電維修等部分委由債權人處
理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10年3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
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
上開說明,應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