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13號
債 權 人 卓悅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克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確認附表支票
發票日為「109年3月3日」及支票金額為「
131,13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