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
債 權 人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文山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亦成
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呂家財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簡翠燕」及「亦成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呂家財」
各自請求金額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