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 債 權 人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亦成 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呂家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簡翠燕」及「亦成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呂家財」    各自請求金額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