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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2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 債 權 人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山 債 務 人 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翠燕 人 債 務 人 呂家財 一、債務人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呂家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向主   管機關登記成立之時,而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即告   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清算完結後,其法人人格始歸於   消滅,其權利能力亦為終止,此觀公司法第6條、第24條、   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亦成   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   亦成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業經解散,並已清算完結呈報法   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務人亦成保   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於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前,其法人   人格已歸消滅而無權利能力,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對   債務人亦成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不   合,且依其情形無法命其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