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
債 權 人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文山
債 務 人 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翠燕
人
債 務 人 呂家財
一、債務人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呂家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向
主
管機關登記成立之時,而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
非即告
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
俟清算完結後,其法人人格始歸於
消滅,其權利能力亦為終止,此觀公司法第6條、第24條、
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亦成
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
亦成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業經解散,並已清算完結呈報法
院
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影本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務人亦成保
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於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前,其法人
人格已歸消滅而無權利能力,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對
債務人亦成保溫保冷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於法不
合,且依其情形無法命其補正,自應
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