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債 權 人 胡有龍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台灣客喜達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灣客喜達
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新北市新莊區,
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