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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債 權 人 胡有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客喜達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灣客喜達 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