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58號
債 權 人 玉明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春玲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義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等,依狀附安裝銷貨單
當事人為拓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款項10900元,安裝材料費1800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請求追討借款行政人事成本12000元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