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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58號 債 權 人 玉明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春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義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等,依狀附安裝銷貨單當事人為拓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款項10900元,安裝材料費1800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請求追討借款行政人事成本12000元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