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王旭堂
債 務 人 高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銘聰
人
債 務 人 林銘聰
債 務 人 洪秀珍
債 務 人 林博堅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二項附件聲請書應加附如附件所示之附表
。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