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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王旭堂 債 務 人 高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銘聰 人 債 務 人 林銘聰 債 務 人 洪秀珍 債 務 人 林博堅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二項附件聲請書應加附如附件所示之附表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