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9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德洲
施信甫
債 務 人 申通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淑敏(兼張滄洲之
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佳雯即張滄洲之
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惠姿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惠眞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朕崴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佳雯、張惠姿、張惠眞、張朕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滄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謝淑敏
連帶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