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債 權 人 永發角鋼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    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