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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 債 權 人 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丞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章之送貨單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    單)。   ㈢提出蓋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