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14號
債 權 人 捷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年達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優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折舊費新臺幣6,870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提前解約需支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0元之
法律依據為
何?(請明確指出租賃協議書第幾條。)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