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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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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8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佩蓮 債 務 人 禾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韻安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零柒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叁佰伍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