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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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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63號 債 權 人 環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信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何岳峰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何岳峰」之實際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支票票號QD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