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82號 債 權 人 晨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時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晨禧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㈡如欲委任游健平為本件之代理人,請提出正確之委任狀正    本。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本票影本一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