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82號
債 權 人 晨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國雄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時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聲請狀末債權人晨禧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㈡如欲委任游健平為
本件之代理人,請提出正確之
委任狀正
本。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
本票影本一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