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債 權 人 大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玲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翁富貴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翁富貴繼承相關資料(因債務人已死亡)
①債務人
繼承系統表。
②債務人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
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為連帶負擔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