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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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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債 權 人 大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富貴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翁富貴繼承相關資料(因債務人已死亡)   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    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為連帶負擔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