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債 權 人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技典
代 理 人 曾柏
諭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士康家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究為【富士康家庭有限公司】或【富
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
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