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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債 權 人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 理 人 曾柏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家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究為【富士康家庭有限公司】或【富    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    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